(2016)晋080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荣与被告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荣,蔡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635号原告:张爱荣,女。委托代理人:王军杰、魏富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婷,女。原告张爱荣与被告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爱荣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蔡婷银行存款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爱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蔡婷银行存款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吴洋所有的位于运城市八一路×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运政国用(2016)第0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炫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