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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全有、王晓彦等与苏保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有,王晓彦,苏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郭全有,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晓彦,女,汉族,1966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苏保光,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曹清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牛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