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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碎蕊、郑集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碎蕊,郑集权,陈余才,林赞连,陈建英,陈光媚,郑媚柳,郑献竹,南存良,陈永才,叶碎翠,陈永新,南阿兰,陈铸钒,陈林香,陈碎桃,陈岩金,陈连儿,郑银存,张良义,黄丽芳,林彩云,陈祥秀,陈乐偷,郑兰英,陈周飞,陈剑琴,胡秋媚,倪文平,张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378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南松青,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石子巷*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南金寿,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梅坪巷*弄*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王碎才,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梅坪巷*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郑加友,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梅坪巷*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郑寿奶,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石子巷**号。起诉人:郑碎蕊,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郑集权,男,194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余才,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林赞连,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建英,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光媚,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郑媚柳,女,194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郑献竹,女,194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南存良,男,193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永才,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叶碎翠,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永新,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南阿兰,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铸钒,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林香,女,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碎桃,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岩金,男,194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连儿,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郑银存,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张良义,女,193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黄丽芳,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林彩云,女,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祥秀,男,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乐偷,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郑兰英,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周飞,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陈剑琴,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胡秋媚,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倪文平,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起诉人:张元华,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2016年10月9日,本院收到南松青等三十五名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南松青等三十五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浙江弘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占,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均为东屿村的村民,该村有天然浅滩涂千余亩,一直以来村民都以在此劳作、养殖、捕获海产品作为生活来源。1984年,洞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浙江省洞头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该证载明,为发展海水养殖生产,确定浅海滩涂一块,面积834亩,划归大门乡东屿村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2014年底以来,浙江弘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向起诉人出示任何批准文件,没有支付任何浅海滩涂使用权补偿费的情况下,擅自侵占浅海滩涂建塑料厂并于2016年初开始生产。起诉人认为,该浅海滩涂归村民们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浙江弘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诉人的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称所涉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颁发对象为大门乡东屿村而非起诉人,故起诉人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此外,起诉人诉称所涉原浅海滩涂,业已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浙江弘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参与竞拍的方式合法取得,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范围,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南松青、南金寿、王碎才、郑加友、郑寿奶、郑碎蕊、郑集权、陈余才、林赞连、陈建英、陈光媚、郑媚柳、郑献竹、南存良、陈永才、叶碎翠、陈永新、南阿兰、陈铸钒、陈林香、陈碎桃、陈岩金、陈连儿、郑银存、张良义、黄丽芳、林彩云、陈祥秀、陈乐偷、郑兰英、陈周飞、陈剑琴、胡秋媚、倪文平、张元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胜顺审 判 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夏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临瓯【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