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魏开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魏开兵,黄亚莉,张志新,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开兵被执行人黄亚莉被执行人张志新被执行人宁剑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魏开兵、黄亚莉、张志新、宁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62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魏开兵、黄亚莉、张志新、宁剑应支付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59566.67元,承担执行费6794.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开兵;黄亚莉;张志新;宁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