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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车龙剑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龙剑,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98号申请人:车龙剑,男,居民。被申请人:张小军,男,居民。申请人车龙剑于2016年10月1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军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小军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ALAZDFZZ0116Q000079R)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军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小军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车龙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蔡一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