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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潘俊华与格学让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华,格学让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2民初99号原告:潘俊华,女,汉族,1971年2月出生,现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被告:格学让波,男,藏族,1979年12月出生,现住四川省若尔盖县求吉乡。原告潘俊华诉被告格学让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潘俊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格学让波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且被告格学让波已自愿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潘俊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潘俊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宏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郎纳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