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小茜与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泰弗润滑油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小茜,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泰弗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290号申请人:汪小茜,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松。被申请人:浙江泰弗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松。申请人汪小茜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进行独任审查。申请人汪小茜诉称,2014年6月27日,王松向申请人借款250万元并由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将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成品油罐25只及大油罐3只抵押给申请人,为王松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申请人就王松的上述借款已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浙07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松、丁娟英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利息,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并未就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享有的抵押权作出审理。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浙江泰弗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25只成品油罐和3只大油罐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在50万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借款人王松的借款已经到期,被申请人的抵押担保责任产生。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设备为借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并生效,申请人在抵押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依据协议约定行使抵押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泰弗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25只成品油罐和3只大油罐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汪小茜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以5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泰弗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