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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盛强与白息忠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强,白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盛强,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白自忠,男,彝族,1949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盛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白自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自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