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段晓茹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段晓茹,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负责人闫振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商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