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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934号原告:傅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林某,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