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934号原告:傅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林某,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