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278、328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278、3280-3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78号5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826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2200元,合计人民币8295220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95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秋明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