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林鸿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林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迎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9253436R。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赖钦才、陈泽琪,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鸿彬,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林鸿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林鸿彬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3032.45元、利息12044.54元、滞纳金9886.5元,合计104963.49元及加倍支付调解书确定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房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