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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宝福、弓道生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宝福,弓道生,王建东,吴敬忠,姜风图,李国喜,任宏勇,高吉祥,胡昧贞,李凤林,周定贵,李生忠,荣玉有,逯兆祥,边汝义,任来明,杜学明,潘晋太,李发成,岳四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220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宝福,男,1946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四虎,南,194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寿阳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弓道生,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建东,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敬忠,男,1962年7月2日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风图,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国喜,男,1955年7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宏勇,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吉祥,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昧贞,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凤林,男,1946年12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定贵,男,1949年10年25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生忠,男,1952年3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荣玉有,男,1949年5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逯兆祥,男,1951年5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边汝义,男,195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寿阳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来明,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杜学明,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晋太,男,1962年12月12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发成,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岳四小,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赵宝福,弓道生。上诉人赵宝福等二十人因职工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赵宝福等二十人上诉请求:裁定寿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为,上诉人赵宝福等二十人认为已经与企业负责人任鸿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要求任鸿德遵守承诺,履行协议,给付原朝阳镇农机站的补偿安置款,该主张应当属于企业内部职工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由其它机关处理的纠纷。综上,赵宝福、弓道生、王建东、吴敬忠、姜风图、李国喜、任宏勇、高吉祥、胡昧贞、李凤林、周定贵、李生忠、荣玉有、逯兆祥、边汝义、任来明、杜学明、潘晋太、李发成、岳四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寇��俊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 晓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