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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陶加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陶加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794号原告: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加荣,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