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孟充与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充,刘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1883号原告:孟充。委托代理人:王佳冲,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充与被告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孟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充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孟充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