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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社香与李青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香,李青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052号原告:王社香,女,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柴堡镇西富庄村人,住。被告:李青建,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馆陶县柴堡镇齐堡村人,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香与被告李青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社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社香负担。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立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