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营业场所:德安县石桥路15号。
被执行人:王明,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德安县。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与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王明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023.5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还剩余标的11023.51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磊
审判员 陶 越
审判员 邓辉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