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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执150号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王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营业场所:德安县石桥路15号。

被执行人:王明,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德安县。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与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王明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023.5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还剩余标的11023.51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磊

审判员 陶 越

审判员 邓辉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