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同诉被告贺锁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同,贺锁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522号原告李胜同,男,1974年1月16日生,住岷县。被告贺锁中,男,1967年12月23日生,住岷县。原告李胜同诉被告贺锁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李胜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胜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胜同负担。审判员 任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