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述林、廖金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述林,廖金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督2号申请人张述林,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廖金平,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述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9月29日发出(2016)川011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川011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起诉。44元,由申请人张述林承担。审判员吴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银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