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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影与闫福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影,闫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汉族,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闫福中,男,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刘影与被执行人闫福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刘影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