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立平与韩立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平,韩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3071号原告张立平。被告韩立红。原告张立平与被告韩立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4日,被告韩立红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于2015年6月11日还清,如还不清以物抵押。到期后,被告既没有还钱也没有以物抵押,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万元及口头约定违约金1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被告韩立红2015年4月4日出具的借款2万元借条一张。被告韩立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韩立红向原告张立平出具了“今借张立平贰万元整,于2015年6月11日还清,如还不清以物抵押”的借条。本院认为,被告韩立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根据原告张立平提交的借条,本院对被告韩立红借原告张立平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平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元,由被告韩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