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申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少山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少山,陈明放,马志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申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少山,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少广(聂少山之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放,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马志涛,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淑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聂少山因与被申请人陈明放、马志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聂少山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判决所依据的(2010)昌民初字第8526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387号被撤销并发回重审,(2015)昌民再初字第4777号重新改判马志涛与陈明放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本案作出判决的依据已发生根本性改变,(2015)昌民再初字第4777号是新出现的证据。(二)随着马志涛与陈明放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被认定合法有效,陈明放当然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聂少山与陈明放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有效,马志涛协助履行过户义务。被申请人陈明放、马志涛均同意聂少山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原产权人马志涛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卖给陈明放,陈明放又将该房出卖给聂少山。本案系第二手买房人聂少山起诉陈明放、马志涛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协助过户。在此前发生的马志涛诉第一手买房人陈明放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中,本院曾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认定诉争房屋未满足上市条件、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马志涛的诉求;本案依据前诉既判力,两审驳回了聂少山诉求。此后,(2013)一中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经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2015)昌民再初字第4777号民事判决,认定诉争房屋已经具备上市条件、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马志涛的诉求,该判已生效;本案再审申请人聂少山以此为据,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获得改判支持。综上,本案判决原所依据的裁判根据已被撤销、变更,聂少山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谭 平代理审判员 姚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艺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