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福录、王变云与王西良、叶娃、王西利、吝焕芳、王西湖、张小利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录,王变云,王西良,郭叶娃,王西利,吝焕芳,王西湖,张小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898号原告:王福录,男。原告:王变云,女。委托代理人:宋玉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轩楠,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西良,男。被告:郭叶娃,女。被告:王西利,男。被告:吝焕芳,女。被告:王西湖,男。被告:张小利,女。原告王福录、王变云与被告王西良、叶娃、王西利、吝焕芳、王西湖、张小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王福录、王变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福录、王变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福录、王变云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