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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8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8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8177号原告:邓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梁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被告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邓某丁、邓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3、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因感情出了问题,感情破裂。双方也曾做过对不起对方的事,双方曾试过多次私下交谈,但感情始终无法像以前一样,所以希望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离婚一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的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结婚事实。2、出生证、户口本,证明双方生育孩子的情况。被告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因是双方之间还有感情,被告一直在等原告改变,使夫妻感情变好。另外,孩子还小,被告不想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希望原告能够改变主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初中同学关系,于2000年开始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邓某丁,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邓某丙。现原告认为双方长期因生活琐事吵架,于2014年年底分居,被告在家居住,原告在外居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还是有感情的,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缺少沟通,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当,而影响了夫妻感情。除此之外,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今后,双方只要认识到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家庭幸福及小孩健康成长着想,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原被告选择结为夫妻,就应在婚姻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磨合,相互信任,为建设和谐美满家庭共同努力。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家庭、投入到小孩的教育中去。相信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就一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邓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