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大德与张勇、薛开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德,张勇,薛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218号原告:张大德,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勇,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被告:薛开华,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伊宁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大德诉被告张勇、薛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