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叶秋英、黄文金、黄其东、龚永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叶秋英,黄文金,黄其东,龚永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0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傅智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秋英,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文金,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告叶秋英之夫。被告:黄其东,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上杭县。被告:龚永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叶秋英、黄文金、黄其东、龚永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雯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