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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福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062号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工农兵街。法定代表人苟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利,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该公司职工。被告吴福全,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