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涛与河南鑫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河南鑫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311号原告王涛,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鑫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91723394。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素莲。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河南鑫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张小莎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