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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与(2014)灞执字第011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支付案件款25866元、负担执行费290元,共计2615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甲主动履行义务,并全额支付案件款26156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