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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维连与白正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连,白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黄维连,1983年4月4日出生,女,住永善县。被执行人白正洪,1966年3月19日出生,男,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黄维连与被执行人白正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白正洪赔偿黄维连医疗费1638元。因白正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维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正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离开永善县溪洛渡镇永进街鑫旭宾馆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维连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黄维连发现被执行人白正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蔡劲松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