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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赖绍平与杜小峰合同纠纷2016执32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绍平,杜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赖绍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杜小峰,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赖绍平与被执行人杜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杜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共计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赖绍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小峰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杜小峰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查封档案),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本院2016年4月14日委托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至今未将调查结果函复本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查封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