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张云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催21号申请人: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马营乡东李庄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张云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芹,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人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76451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屹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玉环县楚门密封件厂、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玉环支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梁山建梁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蔡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