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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邓常琼与黄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常琼,黄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965号原告:邓常琼,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长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常琼与被告黄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常琼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常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常琼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