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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述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557号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石马路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05140517。法定代表人:肖大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述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晴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