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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双平与东台市种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8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东台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853-1号原告:胡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东台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胡某与被告东台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嘉杰吴培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