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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玉国与XX、王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国,XX,王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4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国,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XX,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蒙,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0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执行XX、王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临兰民保字第13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江国际华府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至2016年10月15日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XX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江国际华府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士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