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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流金岁月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流金岁月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被执行人:广州市流金岁月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狮岭镇田心路1号三、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9153210-4法定代表人:陈辉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流金岁月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