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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方向国与代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国,代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4355号原告方向国,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代文明,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方向国与被告代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代文明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素要,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代文明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代文明自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代文明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有悖诚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文明给付原告欠款2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代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