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忠,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于同年11月28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银行武威支行行长,给被害人孙某甲女儿孙某乙在甘肃银行武威支行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孙某甲的信任,骗得孙某甲295000元。2、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信用联社人事处处长,以给被害人蔡某甲女儿蔡某乙在武威信用联社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蔡某甲的信任,骗得蔡某甲92000元。3、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问,被告人魏忠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朱某某儿子调动工作、安排朱某某孙子上军校、为朱某某包揽工程为由,骗取朱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得朱某某859600元。4、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省公路局领导,以给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甲在甘肃省高速巡警安排工作为由,骗得张某甲的信任,骗得张某甲83000元。5、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信用联社某领导,以给被害人李某甲儿子在武威信用联社安排工作为名,骗取李某甲的信任,骗得李某甲74000元。6、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凉州区水务局局长,以给被害人钟某介绍水务局修水渠的工程为由,骗取钟某的信任,骗得钟某85000元。7、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为被害人段某某儿子公务员考试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段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段某某80000元。8、2015年7月24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魏忠谎称认识甘肃省信用联社领导,以给被害人牛某甲儿子牛某乙调动工作为由,骗取牛某甲的信任,骗得牛某甲190000元。9、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省信用联社领导,以给被害人田某乙儿子田某甲在武威信用联社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田某乙的信任,先后骗得田某乙43000元,后经被害人索要还款33000元,实际骗得10000元。10、2012年7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魏忠以给刘某某儿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刘某某60000元。11、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武威市凉州区上领导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以给胡某某提拔职务为由,骗取胡某某信任,先后骗得胡某某317000元,在胡某某索要中魏忠退22500元,实际骗得294500元。12、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魏忠以给孙某某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孙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孙某某100000元,在孙某某索要中魏忠退45000元,实际骗得55000元。13、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省上的领导,以给被害人罗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罗某某的信任,骗得罗某某38000元。14、2015年6月8日以来,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银行领导,以给被害人李某乙儿子李某丙在甘肃银行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的信任,骗得李某乙8000元。15、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电信公司的领导,以给被害人马某某儿子在电信公司工作转正为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骗得马某某75500元。16、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甘肃省监狱管理局领导,以给被害人张某乙儿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乙的信任,先后骗得张某乙168000元。17、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魏忠以认识兰州市劳动局领导,以给被害人裴某某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裴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裴某某42000元。18、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本市凉州区环境管理局领导,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陈某某20000元。19、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永安保险公司总经理,以帮助被害人白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得白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得白某某17000元。20、2012年6月,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政府领导,以帮助被害人包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包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包某某64000元。21、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忠谎称认识荣华公司领导,以给被害人任某某介绍包揽工程为由,骗取任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任某某80000元,在任某某索要中魏忠退人民币13000元,实际骗得任某某67000元。22、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魏忠以介绍被害人张某丙儿子到永安保险公司上班为由,骗取张某丙的信任,先后骗得张某丙人民币55734元。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魏忠先后诈骗作案22起,共计实际骗得2733334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借条、保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其诈骗各被害人的事实均无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忠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忠辩称对于其诈骗的数额,因时间较长记不太清楚,其在骗取各被害人时大多出具了借条,应当以借条为准的辩解理由,经审查本案证据,对于被告人诈骗的数额,应以被害人陈述、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及庭审时的陈述,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故被告人魏忠的辩解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应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魏忠诈骗的赃款2733334元,予以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瑛人民陪审员汪秀萍人民陪审员宁玉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俊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