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鸣与邢新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鸣,邢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李鸣(曾用名李金鸣),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回族,无业。被执行人邢新龙,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临潼区乐迪音乐城业主。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鸣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新龙给付51639.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571元、执行费6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新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邢新龙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鸣13210元,交纳执行费698元,剩余案件款40000元于2017年起每个季度给付10000元。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6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