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丛金发与张冬,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金发,张陆,张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649号原告:丛金发,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邢学德,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陆,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冬,男,现住址同被告张陆。委托代理人:皮斌,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金发与被告张陆、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丛金发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金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金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丛金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