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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丛金发与张冬,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金发,张陆,张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649号原告:丛金发,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邢学德,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陆,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冬,男,现住址同被告张陆。委托代理人:皮斌,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金发与被告张陆、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丛金发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金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金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丛金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