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丕元与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丕元,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民初1652号原告杜丕元,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盛世家园B区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岩珠。原告杜丕元与被告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丕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景网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丕元诉称:2012年6月24日,被告远景网络公司经营的“龙岩之窗”网站“贴吧”栏刊载了标题为《厦门火车站旁华星大厦发生命案三姐弟惨死家中》的新闻,该新闻明确指明案发地点的具体门牌号为“火车站对面,华星大厦18层k号住房内”,且报道中有许多不实之处,并使用“惨遭斩首”、“血腥恐怖”、“头颅全都与躯干分离”等恐怖词语。杜丕元系案发房屋的所有权人,遇害人均为杜丕元的子女。杜丕元失去三个子女本来已经痛苦万分,人人网的转载行为又将杜丕元家中发生的惨案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更是加重了其精神痛苦。案发房屋系杜丕元的生活来源,侵权新闻报道对案发房屋门牌号及惨案的恐怖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导致无人敢再承租该房屋。原有的租户看到相关网站上的报道后,也提前与杜丕元解除租赁合同,给杜丕元造成房屋贬值上百万元等重大经济损失。因远景网络公司对该案的报道内容在其网站时间长达三年,且至今仍继续存在,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杜丕元的人格权。杜丕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远景网络公司立即删除其在“龙岩之窗”网站上刊载的标题为《厦门火车站旁华星大厦发生命案三姐弟惨死家中》的新闻;2.远景网络公司赔偿杜丕元精神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远景网络公司承担。被告远景网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龙岩之窗”(网址:www.0597.com)的“首页﹥资讯中心﹥网友爆料”栏目转载了一篇名为《厦门华星大厦3姐弟死家中,两妙龄女遭斩首》的新闻,该新闻明确表述:“台海网6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席恺/文沈威/图)”,述称:“火车站对面,华星大厦18层k号住房内,住着三姐弟。昨天早上,母亲敲门久不见回应,就报了警。民警破门而入,结果发现三姐弟已惨死家中。根据相关调查人员猜测,可能是男子先将其两位姐姐杀害后,再服药自尽。不过,目前调查还在进行中,这一猜测也并没有得到证实。”本案原告杜丕元系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3号18K单元房屋(华星大厦18层k号)的所有权人,也是新闻报道中三姐弟之父。后杜丕元发现远景网络公司开办“龙岩之窗”(网址:www.0597.com)的“首页﹥资讯中心﹥网友爆料”栏目转载了上述新闻。杜丕元认为,该转载案涉新闻报道的行为将杜丕元家中发生的惨案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侵犯了杜丕元的隐私权并加重其精神痛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杜丕元主张其提供的“龙岩之窗”转载的涉案新闻系2016年4月26日由律师下载保存,其陈述在本案起诉之前,有从网络上查询到被告远景网络公司的两个电话,自己本想通知对方删除相关内容,但自己打三、四次,一个号码可以接通但无人接听,另一个号码是空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经本院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显示网址为www.0597.com主办单位为“龙岩市远景传媒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闽西之窗”。但经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站查询,以“龙岩市远景传媒公司”及“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名称检索结果为0条。截止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时,本院查询了网址为:www.0597.com的网页,至今仍显示“建设中”;同时本院通过百度搜素引擎检索“华星大厦”、“18K”、“姐弟”等关键字均显示“对不起,没有找到相关的人名或内容”,检索“龙岩之窗”亦显示“建设中”。上述事实,有原告杜丕元举示的网页截图、(2014)思民初字第16353号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这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依法查询的结果,原告杜丕元起诉的被告为“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其主张的网站为“www.0597.com”,网站名称为“龙岩之窗”,但是经本院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显示网址为www.0597.com主办单位为“龙岩市远景传媒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闽西之窗”,与杜丕元起诉的“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名称不同,开办的网站名称亦不相同;同时经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站查询,不论以“龙岩市远景传媒公司”还是“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名称查询,检索结果均为0条,即上述两个公司名称均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记录,同时网址www.0597.com也处于建设之中,无法确认该网站的具体主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杜丕元起诉的“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并未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且与登记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站为www.0597.com的主办单位不符,而其提供的网站截图又显示为“龙岩市远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及“龙岩之窗”,故杜丕元的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对远景网络公司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远景网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丕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杜丕元负担,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纪灵围人民陪审员 颜有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炳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