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梁玉璇与叶巧玲、郑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璇,叶巧玲,郑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906号原告:梁玉璇,女,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巧玲,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郑美琪,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梁玉璇诉被告叶巧玲、郑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