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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梁玉璇与叶巧玲、郑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璇,叶巧玲,郑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906号原告:梁玉璇,女,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巧玲,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郑美琪,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梁玉璇诉被告叶巧玲、郑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