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刚立与李雪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刚立,李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余刚立,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李雪林,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依据的(2011)茅箭民一初第7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雪林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