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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周琪翠与陈官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琪翠,陈官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842号原告:周琪翠,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官余(曾用名陈官宇),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琪翠诉被告陈官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鄂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