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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应贵与被告杜兆年、薛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贵,杜兆年,薛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777号原告胡应贵。委托代理人高建强。被告杜兆年。被告薛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应贵与被告杜兆年、薛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应贵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兆年、薛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应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应贵撤回对被告杜兆年、薛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退还原告胡应贵。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