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智与孙尚权、郑雅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孙尚权,郑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智,男,1964年出生。被执行人孙尚权,男,1959年出生。被执行人郑雅琴,女,1960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兵01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尚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孙尚全三天之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1779元(暂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0月12日,本院追加被执行人孙尚全的妻子郑雅琴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王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为21779元(申请标的21556元、执行费22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21779元。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创审判员 沙吉古丽审判员 余 婉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