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陶清与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清,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339号原告:陶清,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99-201号(安徽国际购物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276621-3。法定代表人:袁其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俊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清诉被告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清及被告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张晶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清诉称:2005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书”,原告将享有产权的位于安徽国际购物广场三层的196号商铺(房产证面积16.36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现该商铺租期已满,但被告却拒不将租期已到的商铺交还原告,并擅自将原告商铺出租给他人使用,牟取暴利,致使原告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为此,原告多次上门交涉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你院,恳请判如所请。诉讼请求是:1、被告立即将位于国购广场三层196号商铺交还原告;2、被告赔偿自其侵占原告商铺之日起至其交还之日止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计算为5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共35000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交还商铺之日);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被告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商铺仅系国购广场三层近千个铺位中的一户,对于该三层商铺,被告在租赁期内进行了整体承租,并统一组织经营。如果缺乏与其他商铺产权人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简单地应少数人的要求而返还房屋,势必影响更多业主的整体利益。故对原告的第1项诉请,请求法院能够慎重考虑;2、国购广场三层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通过多种方式联络房屋所有权人,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现国购广场三层大多数业主已与被告签订协议,要求被告继续统一经营并管理商铺。为了在商谈期内不激化矛盾,被告已主动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持续支付占用铺位期间的占用费,并不存在给原告造成占用费损失问题。原告关于其存在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3、案涉商铺系产权式商铺,三层商铺是否整体承租,需要谨慎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国购广场三层产权式商铺系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综合项目,总建筑面积17366.78㎡,铺位1030个,系由包括原告在内的928位业主分别持有。上述铺位虽拥有独立产权,但均系无墙体分割,无独立水电的开放式结构,未形成有墙有顶的独立封闭使用空间。铺位自建成交付以来,一直由被告依据其与每位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商铺租赁合同书》确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商业模式统一对外经营。案涉铺位的上述特点,加之每一铺位面积较小、所涉业主人数众多等因素决定了国购广场三层铺位在使用效能上的高度依存和铺位所属业主利益上的密切融合。2015年12月31日,国购广场三层原商铺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虽已届满,但此后超过3/4的铺位业主已经依据《业主公约》确定的经营模式及原商铺租赁合同书关于租赁期满后予以续租的约定将铺位交由被告统一租赁使用。上述众多业主的意愿和行为,符合国购广场《业主公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需要指出,包括原告在内的涉诉业主在原租赁合同中也均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使用方式作出了相同的确认,该确认应视为原告等涉诉业主基于群体利益而对自身行使权利方式的适当限制和对其他业主合理行使物权的尊重。在国购广场三层全部铺位超过3/4的业主已经选择与被告通过续签租赁合同的方式实现对铺位予以使用的情形下,原告径行起诉主张返还铺位,显与大多数业主的意愿相悖,也不利于国购广场三层产权式铺位整体利益的保护。其相关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