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会明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明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会明张某,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明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张会明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会明张某伙同阳某小松、罗某杨、黎某芝清、朱某立(均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五桂山区龙塘村成记鸽餐厅门口,与被害人黎某因同时追求吴某芬的问题而发生争吵。随后,张会明张某伙同阳某小松等4人对黎某进行殴打,致黎某左侧肋骨多发性闭合性骨折(经鉴定,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6日,张会明张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后,张会明张某的家属与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黎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明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明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张会明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会明张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张会明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会明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诗慧卜璐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