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9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韩海东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海东,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孙克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东,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会军,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3号楼1层101单元、2层、3层、4层以及5层501单元。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田通,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孙克祥,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上诉人韩海东因与被上诉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5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海东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海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海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上诉人韩海东负担(已交纳)。二审公告费由韩海东负担(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报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准,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明晓 来自